各学院: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1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资助制度的通知》(塔职院〔2024〕34号)文件要求,现就2025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2025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科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签约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是指: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3)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4)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②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5.在校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资助标准
(一)资助金额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具体金额按照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二)资助方式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资助要求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申请审核
(一)毕业生向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老师提交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佐证材料(两份);
4.学生本人填写、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获得国家学费补偿学生在职在岗调查表》(附件2);
5.学生本人填写、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调查表》(附件3);
6.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且新的工作地点、岗位和服务年限仍符合兵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还需提交原单位开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新单位开具的就业情况说明(附件4)、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存在二次就业的,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相关情况说明材料(附件5);若原单位名称或地址等信息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关变动文件及佐证材料。
(注: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老师向资助中心提交的材料
1.初审合格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需要的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如有,两份);
4.就业情况说明(两份);
5.2025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附件6);
6.2025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7)。
四、申请时间
各二级学院于2026年6月20日前将2025届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资助中心。为确保符合条件学生均能享受补偿代偿,2025届毕业生需先行提交在职在岗调查相关材料(收到兵团复核结果后若有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将取消此次在职在岗确认资格,且报送材料不予退回)。
五、工作要求
(一)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老师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可参照审核说明(附件8)进行材料审核,严格初审材料,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二)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电话:学院资助中心樊老师0997-8662188;
招生就业处刘老师0997-8662266。
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职在岗调查表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调查表
4.就业情况说明
5.二次分配就业情况说明
6.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8.审核说明
学生工作部 招生就业处
2026年5月11日 2026年5月11日
3573_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6730_附件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