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药品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
第三条 药品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第四条 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第五条 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第六条 剧毒、危险药品应锁至保险柜,配置的钥匙由两人同时管理,两个人同时开柜才能取出药品。
第七条 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九条 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院借用时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充分了解实验中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并牢记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开始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重申本实验中应特别注意的安全事项,并示范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 强腐蚀性物品如浓酸、浓碱等,切勿溅在皮肤或衣服上,以防发生意外。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二条 所有药品不得带出室外,用剩的危险品要交还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杜绝仪器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水、电等一经使用完毕就立即关闭。
第十五条 使用设备如需要通电时,要防止人体与电器导电部位直接接触,不能用湿的手或湿物接触电插头,实验后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实验情况,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进行妥善保管,要有相应措施和规定,对危险品的领取、使用过程和剩余物质的处理要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结束后要检查水、电、气等是否关闭,危险品的处置是否妥当,并关好门窗。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其他安全知识,对消防器材、设备要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可动用。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教师,并采取适当措施。